警3情況可用槍 惟指引未公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11/08 08:00

最後更新: 2018/11/08 11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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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犯被槍擊後情況危殆,沒有生命危險,將在今天進行手術。

深水埗港鐵站昨日在上班上學繁忙時間發生警員開槍傷人事件。根據指引警方可在3個情況下使用槍械,如可能傷及途人,便不應使用槍,惟警方一直未有公開使用槍械及武力的指引。

此外,過往死因研訊中曾披露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有加一定律,有警員曾於庭上稱由於對方當時持刀,故只能用槍阻止。

去年12月死因庭就21歲青年何世通死因展開聆訊,何於2014年尋妻不果後,亮出𠝹刀,後被接報到場的警員開槍擊斃。當時曾向何開槍的警長羅健豪於死因研訊中供稱,警方內部使用武力的指引有加一定律,即警方使用的武力可較反抗者所用的武力高一級,羅解釋由於何當時持刀,因此他只能用槍阻止。

根據去年有傳媒披露《警察通例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部分,列明警員可使用槍械的3大情況︰包括保護任何人(包括自己),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;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,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;或平息騷動或暴亂。當中亦註明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,才可使用槍械。

另外,有傳媒引述警方《程序手冊》中有關在鬧市開槍指引,警務人員在鬧市開槍需要審慎評估。值得注意的是,雖然警方將《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》上載到警務處網頁讓公眾瀏覽,但惟獨涉及槍械及武力使用的第29章,沒有上載到警務處網頁。